问与答
 

1.    问:党中央对老干部的基本政策原则是怎样规定的?

答:19822月《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中发[1982]13号)指出:老干部离休退休以后,一定要很好地安排照顾,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并注意很好地发挥他们的作用。这应当成为我们党和国家的坚定不移的政策原则之一。

 

2.问:干部办理退休的文件依据是什么?

   答: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广东省关于干部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深圳市事业单位职员管理办法》。

3. 问: 确定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与工龄计算的主要区别是什么?

答:参加革命工作时间和工龄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参加革命工作时间是指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脱离生产以革命工作为职业,或经我党组织决定,接受党的任务,以公开社会身份为掩护,实际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时间。工龄是指国家干部职工从事以工资收入为其全部或主要生活来源的法定社会职业的工作年限。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参加革命工作时间表示的是建国前干部参加革命工作的起始时间,而工龄则是职工以年为计算单位的工作时间的累计总和。由于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仅表示一个起始时间,间断革命工作的,只能依据有关的政策,或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时,或从第二次参加革命工作时计算参加革命工作时间,而不能将间断的时间扣除后,采取“两头相加”的办法,来确定和更改建国前干部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而处理工龄问题,则可以按照有关政策,采取“去掉中间,两头相加”的办法合并计算。

 

4.       问:怎样理解离休干部的基本政治待遇不变?

答:19822月《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中发 [1982] 13号)规

定:对于一切离休退休的老干部,他们的政治待遇,包括阅读文件、听重要报告、参加某些重要会议和重要政治活动等等,应当一律不变。

 

5.       问:对慰问离休干部有哪些规定?

答:198012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在春节期间开展慰问老干部活动的通知》(中组发[1980] 75号)规定:

在重要节日和重大政治活动中对老干部要开展多种形式的慰问活动。在慰问活动中,党委要重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要亲自参加。主动征求、虚心听取老干部的意见,对老干部提出的工作上的意见,要认真研究,采取措施,加以改进。对老干部反映的实际困难,能够解决的应及时给予解决。

春节期间慰问老干部,要作为一项制度年年坚持下去。

 

6.       问:哪些离休干部可以享受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是怎样规定的?

答:根据广东省委组织部、财政厅、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离休老红军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粤组通 [2000] 33号)和《关于调整省直单位部分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粤组通 [2000] 34号)精神,结合我市离休干部已进入高龄期和高发病期等实际情况,对我市各区和市属各单位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        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由原来每人每月160元提高到200元;

二、        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年满70周岁以上的离休干部护理费,由原来每人每月100元提高到130元。

三、        因公受伤生活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由原来每人每月160元提高到220元;

四、        因病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由原来每人每月150元提高到190元。

同时符合上述两项以上条件的人员,按最高一项标准发给。

这次调整护理费标准所增加的费用,行政事业单位按经费来源渠道由市、区财政负担,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企事业单位从20007月份起由社会保险基金解决,没有参加社会养老的由企事业单位自行解决。

调整后的护理费标准,从200071日起执行。

 

7.       问:哪些干部离休后,可以享受司局级政治、生活待遇?

答:198211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处级待遇的通知》(中组发 [1982] 13号)规定: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司局级(地专)级职务、1982年底以前的行政十四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一般享受司局(地专)级的政治、生活待遇。[]

(注:根据老干办字[1993]106号文件规定,这里所称“司局(地专)级”待遇,是指享受副司局级待遇。)

 

8.       问:哪些干部离休后,可以享受县处级政治、生活待遇?

答:198211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以上干部离休后分别按司局级和处级待遇的通知》(中组发 [1982] 13号)规定: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未担任处(县)级职务、1982年底以前的行政十八级以上老干部离休后,一般可享受处(县)级的政治、生活待遇。[]

(注:根据老干办字[1993] 106号文件规定,这里所称“处(县)级”待遇,是指享受副县处级待遇。)

 

9.       问:什么叫易地安置?

答:19835月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问题解答》的通知(劳人老 [1983] 20号)规定:

易地安置是指干部离休后跨省、地、县安置,在本县范围内安置的不属“易地”。

 

10.       问:落实离休干部“两费”的基本精神是什么?

答:2000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 [2000] 61号)的主要精神是:建立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确保今后不再发生新的拖欠。

 

11    问:对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有哪些要求?

答:20036月中央组织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的基本要求>的通知》(组厅字 [2003] 18号)规定:

(1)   离休费保障机制的基本要求

  地方行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离休费纳入同级财政安排。乡级财政确实有困难的,其离休干部离休费要纳入县级财政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