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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区机关事业单位干部通过在职学习取得的学历(学位)档案材料及学历(学位)毕业证书,必须经过区有关部门的审核认定。
一、在职学历(学位)审核认定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一)市管干部的,报区委组织部送市委组织部备案并审定;
(二)机关事业单位干部的,报区委组织部备案并审定;
(三)教育系统干部(不含区教育局)的,报区教育局备案并审定;
(四)卫生系统干部(不含区卫生局)的,报区卫生局备案并审定。
二、学历(学位)的审核认定,按上级规定需要呈报以下材料:
(一)学校密封转递的学历(学位)档案材料,主要包括:报考登记表、审查表,录取通知书,成绩表,学年度鉴定表,毕业鉴定或登记表,学历证明材料,学位授予通知,毕业或学位论文,教授推荐评定学位材料,选拔留学生审查登记表等;
(二)学历(学位)毕业证书原件、复印件;
(三)市人才交流服务中心文凭验证室出具的学历(学位)验证证明,若文凭验证室无法出具验证证明的:
1、属部队院校学历(学位)的,提交就读时身份为现役军人的有关证明和该院校具备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总参谋部批准办学资格的有关证明;
2、属外地党校学历的,提交该党校属于省级以上党校的有关证明;
3、属广东省社会科学院在职研究生班学历的,提交本人本科毕业证明或专科毕业证明及就读前工龄情况说明;
4、其他学历(学位)的,按照上级文件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四)所在单位上报一份请示,说明该干部职务、就读的时间、专业、所取得学历(学位)及需要审定的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