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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发展党员公示制的通知
各基层党(工)委,各党总支、党支部:
2000年以来,我区各基层党(工)委试行了发展党员公示制度,接受群众对发展党员工作的监督,对于保证新发展党员的质量,起到了积极作用。为规范公示制的实施,根据市委组织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发展党员工作的若干意见》(深组通[2004]15号)的精神,现就发展党员公示的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公示的对象和时间
发展党员实行两次公示,对象为:1、拟吸收为中共预备党员的发展对象;2、拟转为正式党员的预备党员。公示时间均安排在支部党员大会票决通过、上报基层党(工)委之后,基层党(工)委审批之前进行,期限均为5个工作日。未进行“公示”的,不提交党(工)委会议审批。
二、“公示”的内容
公示内容主要包括: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年龄、籍贯、文化程度、简历、工作单位及职务、近三年奖惩、党组织培养教育考察等情况。反映情况者应当提供真实姓名、联系电话、家庭住址或工作单位,以示负责。
三、公示的范围
公示范围一般为公示对象工作、学习的单位,也可根据需要扩大到公示对象的居住地(社区)。社区党组织发展党员要在社区范围内公示。公示一般采取张榜公布的形式进行,根据具体情况,也可采取发公示通知、召开会议等形式进行。
四、公示的程序和要求
公示由审批接收预备党员或预备党员转正的基层党(工)委及公示对象所在基层党支部共同组织实施。公示程序为:
(一)基层党(工)委在公示对象工作、学习的单位张榜公布公示内容(公示表样式详见附件),党支部予以协助。
(二)基层党(工)委受理群众意见,期限与公示时间相同。原则上只受理署名意见或当面反映的意见,对内容具体、线索清楚的匿名反映,也要受理核实。对反映意见者的情况要严格保密,保护反映意见者的合法权益。
(三)基层党(工)委调查核实问题,在公示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结果应向反映人反馈,公示对象对所调查情况有申诉权。公示单位要在开会研究前向被调查公示对象通报群众反映的问题,并听取申诉意见。
(四)基层党(工)委根据调查结果,召开全体委员会议讨论研究,投票表决是否批准接收为预备党员或转为正式党员。
五、调查结果的处理
对公示中群众反映意见的调查结果分四种情况处理:
(一)对群众无异议或群众反映有问题但经查确认没有问题的公示对象,按规定程序批准接收为预备党员或转为正式党员;
(二)对群众反映有一般性缺点和错误的公示对象,及时予以提醒和批评教育,确认改正后按程序批准接收为预备党员或转为正式党员;
(三)对经查确认群众反映问题属实,不符合入党或转正条件的公示对象,不予批准接收为预备党员或转为正式党员;
(四)对群众反映的问题性质比较严重,一时难以查实但又不能轻易否定的公示对象,暂缓发展或转正,待查实情况后,再决定是否发展或转正。
各基层党(工)委在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区委组织部报告。
附件:1、××党(工)委接收预备党员“公示”(样式);
2、××党(工)委预备党员转正“公示”(样式)。
中共福田区委组织部
2004年6月3日
附件1:
××党(工)委接收预备党员“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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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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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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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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籍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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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化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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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入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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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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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定为发展对象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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