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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党员携带《党员组织生活证》
参加党日活动的通知
福组通[2000]10号
各基层党委、各党支部:
自1998年7月我区党员统一换发、使用新的《党员组织生活证》以来,多数党支部、党员认真坚持了携证参加党日活动,有效地增强了党员的组织观念,促进了党日活动的开展。但这项制度在一些单位的党组织中还不够落实,有的党组织对党员携证参加党日活动没有严格要求;有些党员参加党日活动时没有携证;有的虽然交纳了党费、参加了组织生活,但没有在《党员组织生活证》上如实登记;有的党员甚至丢失了《党员组织生活证》。为更好地贯彻江总书记关于“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严肃党的生活,增强党员的党性观念,保持党员的先进性,现重申在全区党组织中进一步落实党员携证参加党日活动的制度。为此,特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各基层党委、各党支部要组织所属党组织和党员认真学习《党章》和市委关于严格党的生活的有关规定,增强党员携证参加党日活动的自觉性。对党员持有《党员组织生活证》情况进行了解,没有证的及时补发,保证所属党员人手一证。
二、每次党日活动前,由党员本人持证向组织委员交纳党费,组织委员要在党费缴纳记录栏内签收。党费原则上不搞“代交”、“补交”,更不允许无故拖欠。在党日活动结束时,由支部委员或党小组长在党日活动栏内签名。支部委员和党小组长要根据党员参加活动情况如实登记,作为按时参加党日活动的凭证和考核党员的一项重要依据。
三、各基层党委要定期检查所属支部、党员携证参加党日活动情况,并对不按规定携证参加党日活动及《党员组织生活证》记录不全、不实的支部和党员及时予以批评和纠正。
四、党员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携带《党员组织生活证》参加党日活动,按时交纳党费,过好双重组织生活(即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和所在党支部的组织生活),自觉接受党组织和党员的监督。
实行党员携带《党员组织生活证》参加党日活动制度,有利于增强党员的组织观念和纪律观念,提高党员的政治素质;有利于充分发挥支部委员、党小组长的管理职能;有利于促进党日活动人员、时间、内容的落实;有利于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各基层党委、各党支部要把落实党员携证参加党日活动制度,作为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提高党组织凝聚力、战斗力的一项重要措施切实抓紧、抓好。
中共福田区委组织部
二OOO年八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