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事档案销毁制度
人事档案销毁制度
 
一、销毁档案材料(含档案目录表)必须造册登记并经办领导批准,任何人都不得私自销毁人事档案材料。
 
二、对销毁材料要进行详细登记,负责鉴别销毁材料的同志,应在鉴别人一栏中签字或盖章。
三、批准销毁的材料(目录表),一般应送往市国家保密局集中销毁;自行销毁时注意将材料烧透。销毁材料要有两人以上监销。
四、材料销毁后,应在《销毁材料登记表》上注明销毁日期,并由监销人签名或盖章。
五、严禁将应销毁的材料改作他用,更不准当废纸出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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