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我市国有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我市国有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通知
深办[2005]31号
各区、区政府,各街道党工委、街道办事处,市委各部委办,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中央和各省(区)市驻深各单位,市属各企业:
    为配合我市国有企业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企业离休干部管理体制,根据《中共广东省委办公厅、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省国有企业改制或退出市场后离休干部安置工作的通知》(粤委办[2003]3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做好我市国有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实行统一管理和服务
    (一)我市市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改制企业(指国有资本全部退出或不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市级集体所有企业,市属国有或市级集体所有退出市场企业(包括破产、关闭、注销等企业)离休干部,按离休干部日常居住所在地,统一移交各区委组织部负责日常管理和服务。个别企业经营效益较好、离休干部政治和生活待遇落实到位、离休干部愿意留在企业管理的,可推迟移交。
     (二)各区属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改制企业,区级集体所有企业,区属国有或区级集体所有退出市场企业离休干部,由各区委组织部统一管理服务。具体实施办法由各区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二、做好政策落实和生活保障工作
(一)承担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所需人员编制,参照粤机编[2000]3号和粤办发[2001]6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由编制部门结合实际核定。
(二)市属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经费为每人每年24500元(包括节日慰问金、结合定额经费、疗养体检费、超出社会医疗保险以外医疗费用以及其他管理经费)。离休干部在移交时,满80周岁以上的离休干部按管理服务10年计算,由企业一次性支付24.5万元;不满80周岁的离休干部按管理服务15年计算,由企业一次性支付36.75万元,交给接受管理单位的同级财政。
(三)市属企业无法支付或无法足额支付离休干部所需管理服务经费的,该经费全部或缺口部分由企业上级产权管理单位支付,产权管理单位不能解决的,由市国资委负责解决,仍有困难的经市委组织部和市财政局审核批准,由市财政解决。
(四)党委组织部门要加强对企业离休干部管理经费的监管。管理经费要专户存储、专账专用,不得用于其他开支。审计、财政部门要加强监督、定期检查。
(五)企业离休干部在移交的同时办理党组织关系接转手续。各区可按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具体确定企业离休干部党员管理办法。
三、认真组织实施
做好企业离休干部安置管理工作,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各级党委、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把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一)市委组织部负责企业离休干部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检查督促。各区委组织部负责移交和管理手续的办理及已接管的企业离休干部的人事、档案管理和管理经费的使用。
(二)企业移交离休干部前,必须按有关政策妥善解决好离休干部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住房等生活待遇问题,移交时应由离休干部所在企业或企业上级产权管理单位与接收单位办理交接手续。离休干部所在企业(已退出市场的企业由原企业上级产权管理单位代表)、离休干部本人和接收单位三方要签计移交协议书。由企业保管的离休干部人事档案也一并移交。移交后,离休干部不改变其原来企业干部身分。
(三)组织、人事、编制、财政、社会保险、国资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通力合作,齐抓共管,认真做好移交接管前后的有关工作,特别是要按有关政策落实好企业离休干部的各项政治、生活待遇。涉及离休干部移交管理的有关问题,由市委组织部牵头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四)广东省省属驻深国有企业离休干部的移交工作,待省制定与之配套的社会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缴交实施办法后组织实施。
(五)本通知由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六)本通知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中共深圳市委办公厅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6月29日
版权所有:中共深圳市福田区委组织部 设计单位:深圳市贸易工业局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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