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深圳市财政局、
深圳市人事局、深圳市社会保险局关于调整
我市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
 
深组通[2000] 35 号
 
各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财政局、社保局,市属各单位:
根据广东省委组织部、财政厅、人事厅、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离休老红军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粤组通 [2000] 33号)和《关于调整省直单位部分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的通知》(粤组通 [2000] 34号)精神,结合我市离休干部已进入高龄期和高发病期等实际情况,对我市各区和市属各单位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      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由原来每人每月160元提高到200元;
二、      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年满70周岁以上的离休干部护理费,由原来每人每月100元提高到130元。
三、      因公受伤生活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由原来每人每月160元提高到220元;
四、      因病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离休干部护理费,由原来每人每月150元提高到190元。
 同时符合上述两项以上条件的人员,按最高一项标准发给。
这次调整护理费标准所增加的费用,行政事业单位按经费来源渠道由市、区财政负担,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企事业单位从2000年7月份起由社会保险基金解决,没有参加社会养老的由企事业单位自行解决。
调整后的护理费标准,从2000年7月1日起执行。
 
 
                                              2000年7月26日
版权所有:中共深圳市福田区委组织部 设计单位:深圳市贸易工业局信息中心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