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落实机关工作人员休假制度的通知
(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2002年2月9日印发,深组通[2002]6号)
为切实执行干部休假制度,提高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体素质,经市委常委会议研究,现就我市机关工作人员年休假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机关工作人员休假的宣传,鼓励机关工作人员休假。单位领导要带头执行,组织人事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把机关工作人员休假工作纳入年度工作计划,统筹安排,做到有计划、有检查、有落实。
二、机关工作人员年休假时间,要严格按照《广东省人事局关于调整公路养护工人、渡口工人、施工人员津贴标准问题的复函》(粤人薪〔1991〕12号)、《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探亲假、年休假等有关假期待遇问题的通知》(粤人薪〔1996]19号)文件规定执行:即工作人员工作满一年不满五年,已转正定级的,每年休假5天;工作满五年未满十年者,每年休假7天;工作满十年未满二十年,每年休假10天;工作满二十年以上者,每年休假14天。工作人员的年休假可一次使用,也可分期使用,但不得跨年度使用(涉及休假的其他问题,按粤办发〔1991〕12号、粤人薪〔1996〕19号文规定执行)。
三、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休假制度。要完善休假报告制度。工作人员休假应事先报告,填写休假审批表,按干部管理权限报行政领导审批。市管干部的休假由市委组织部和各单位党委(党组)共同负责监督实施,其中,各单位一把手由市委组织部负责监督实施,副职由各单位一把手负责监督实施。处以下干部的休假由各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监督实施。对不按规定执行机关工作人员休假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要采取必要的强制性措施予以纠正。各单位可利用现有的疗养基地,为工作人员休假提供良好的条件。
四、本通知适用于我市各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