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

福田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办法

 
为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进一步推动我区干部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省、市文件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任用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二、任用条件和资格
(一)任用的干部应当具备《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资格。
(二)任用的干部还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1、提任正、副处级领导和非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一般应当具有在下一级两个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2、提任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3年以上。
3、提任非领导职务,晋升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的,须在下一级职务任职三年以上;晋升副调研员、调研员的,须在下一级职务任职四年以上。
4、晋升副处、正处级领导职务的,年龄分别在45周岁、50周岁以下。
5、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6、晋升副科、正科、副处、正处级领导职务的,实行试用制,试用期为一年。
(三)破格提拔的,需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1、德才素质好,发展潜力大,群众公认,实绩突出的优秀干部;
2、获得市级、省级、国家级荣誉称号的优秀干部;
3、专业性较强的单位和部门急需的,有一定领导和管理经验,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专门人才;
4、有关单位和部门急需的具有高学历、工作成绩突出的优秀人员;
5、选派到边远山区、自然条件差、经济相对落后、条件艰苦的地区工作三年以上,为改变当地落后面貌作出突出贡献的优秀干部;
6、班子结构配备需要的年轻干部、女干部和党外干部;
7、选送到国外或国内高校(包括党校)重点培养的年轻优秀后备干部。
三、任用程序
(一)正、副处级干部的任用
区委组织部根据民主推荐情况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区委研究后确定考察对象。区委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将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得票多少划线取人,一般得票多者,方可列为考察对象;得票少者,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确定考察对象后,组织部发布考察预告,组织对任用人选进行民主测评和全面考察,并征求分管区领导和有关单位的意见,经区委组织部部长办公会研究后报区委书记办公会酝酿,酝酿后提交区委常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其中,街道正职人选,由区委常委会提名,区委全委会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区委全委会闭会期间,街道正职人选的任免,由区委组织部在区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前,书面征求区委委员的意见,获得区委委员过半数赞成意见的人选,提请区委常委会投票表决。
区委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区纪委副书记、区委组织部副部长人选,报请市委组织部审批备案;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及各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区政府组成人员,区法院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审判员,区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人选,由区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后,按法律程序推荐或提名给区人大常委会依法审议决定。
区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由组织部长或者分管干部工作的副部长逐个介绍拟任人选情况,组织部干部科科长做记录并形成会议纪要,由区委组织部部长和分管副书记审核后,区委书记签发。区委组织部根据会议纪要拟出任免职文件。
(二)正、副科级干部的任用
由单位党组织(行政领导班子)根据民主推荐情况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组织本单位人员对任用人选进行民主测评和全面考察,确定任用人员后,向组织人事部门呈报任免材料(包括单位请示、民主推荐汇总表、民主测评汇总表、拟任免干部基本情况表、职数情况表、任免审批表、考察材料),按福田区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以上人员的任用,均实行任前公示制度,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四、附则
本暂行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原规定与本暂行办法不符的,以本暂行办法为准。
附件一:区委任用的干部职位名称
附件二:区委组织部任用的干部职位名称
附件三:区人事局任用的干部职位名称
附件四:区委委托有关部门任用的干部职位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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