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票表决实施办法
投票表决实施办法
(福发[2003]33号)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推进干部选拔任免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试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省、市委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街道正职人选,由区委常委会提名,区委全委会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区委全委会闭会期间,街道正职人选的任免,由区委组织部在区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前,书面征求区委委员的意见,获得区委委员过半数赞成意见的人选,提请区委常委会投票表决。
其他处级干部的任免,由常委会投票表决。
二、基本原则
1、党管干部原则;
2、干部“四化”和德才兼备原则;
3、民主集中制原则;
4、依法办事原则。
三、表决程序
1、会议由区委书记主持,书记外出时,由书记委托一名副书记主持。
2、参加投票表决的人员要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三分之二方能进行投票表决。未到会人员可通过书面形式表达,由组织部部长代为宣读,但不计入票数。
3、全委会表决街道正职人选,委员均有发言权和表决权,候补委员有发言权,但没有表决权。
4、投票表决前,必须严格按照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充分发扬民主,首先由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对拟提任人选的考察情况进行汇报,然后充分酝酿讨论。
5、会议主持人综合讨论意见,确定表决人选范围,对意见分歧较大且理由比较充分的拟任免人选,可作出缓议提议,经与会多数人员同意形成缓议决定,缓议对象不列入表决范围。
6、表决票上的人选名单按姓氏笔画为序,收回的表决票数等于或者少于发出的表决票数,表决有效;收回的表决票数多于发出的表决票数,表决无效,应重新进行表决。
7、投票表决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计票人由组织部一名副部长、干部科科长担任;监票人由区纪委书记和组织部部长担任。
8、投票表决结果由会议主持人当场公布。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员的二分之一为通过。
9、表决票、结果报告单及有关记录由组织部门封存、保管。
四、组织纪律
1、常委、委员与拟任免人选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和近姻亲关系的,要主动回避,不得参加投票表决。
2、对经投票表决未获通过的人选,组织部可跟踪考察,广泛听取意见,待条件成熟后,再提交会议投票表决,但在半年内一般不得就同一人选拟任同一职务再次提交会议讨论并投票表决。
3、会议在讨论拟任免人选时,对意见分歧较大且理由比较充分的拟任免人选,只能缓议,不能临时变换拟任职位或临时提出其他人选。
4、投票表决的情况应严格保密,不得向外泄露。对泄露投票表决情况的,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书面通报;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五、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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