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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新任副处级干部
到信访部门挂职锻炼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新任副处级干部的实践锻炼,增强干部联系群众、服务基层的意识,提高处理复杂问题、化解社会矛盾、做好群众工作的能力,根据省、市委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任副处级干部到区信访部门实践锻炼,分期分批进行,原则上每期为3个月,每批为3人。信访实践锻炼时间可作为试用期计算。
第三条 新任副处级干部到信访部门实践锻炼,挂任信访督查专员,参与接待群众来访、办理群众来信、反映信访信息、调查处理信访事项以及调查研究信访问题等工作。
第四条 挂职干部在信访实践锻炼期间,由所在信访部门负责管理,不转行政、组织和工资关系。
挂职干部应按照区委组织部的要求,准时到信访部门报到,自觉接受所在信访部门的领导,遵守信访纪律,执行有关规定,服从工作安排,积极主动完成信访工作任务。
信访部门应为挂职干部创造必要的工作环境,加强管理,做好工作安排,并经常向组织部门通报挂职干部的工作表现情况。
派出单位、部门应积极支持挂职干部参加信访实践锻炼,挂职期间不再安排挂职干部承担其他工作,保证其集中精力,圆满完成挂职锻炼任务。
第五条 挂职期满,挂职干部应进行信访实践锻炼工作总结,所在信访部门作出鉴定。鉴定材料经区委组织部审定后归入个人档案。信访实践锻炼表现作为干部考察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六条 本办法由中共深圳市福田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