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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处级干部岗位交流暂行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干部岗位交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处级干部交流工作原则上在届初、届中调整干部时组织实施,因工作需要,也可以在其他时间组织实施。
第三条 从加强处级领导班子建设的实际出发,加大机关与街道之间、机关各部门之间、各街道之间的处级干部交流力度。
第四条 经选举产生的处级领导干部或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区政府组成人员,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满两届的,必须进行交流。
第五条 在同一单位处级岗位工作满10年的干部,必须进行交流。
第六条 在纪检、监察、组织、政法、人事、劳动、计划、财政、建设、审计等部门或检察、审判机关等单位,以及在其他执法、审批等岗位上担任领导职务的处级干部,在同一职位任满5年的,应当进行交流。
第七条 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处级干部,在同一职位任职满5年的,根据工作需要,原则上也要进行交流。
第八条 具有培养前途、需要经过多个岗位锻炼的优秀年轻处级干部,可以进行交流。
第九条 同一单位的处级干部之间、处级干部与其他干部之间,有下列亲属关系之一的,一方必须进行交流: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养父母、养子女等;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包括伯叔姑舅姨、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表兄弟姐妹、侄子女、甥子女等;
(四)近姻亲关系,包括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的配偶及子女配偶的父母、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配偶等。
第十条 根据第九条所列款项进行交流,一般由职务较低一方交流;职务同级别的,根据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由区委决定其中一方交流。
第十一条 达到交流条件的处级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交流:
(一)因承担重大工作任务、岗位专业性强,暂无合适接替人选或有其他特殊情况,可以暂不交流;
(二)根据实际情况,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一般不进行交流。
男满57周岁、女满53周岁,担任领导职务的,原则上改任非领导职务。
第十二条 处级干部交流,由区委组织部制定方案,报区委研究决定后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单位和个人必须坚决执行交流决定。个人应当在宣布任职后7天内办理公务交接手续,到新岗位履职。
第十四条 拒不服从交流决定,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对担任领导职务的处级干部,责令其辞去领导职务或者给予撤职处分;对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处级干部,给予降级处分。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