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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处级干部任前公示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广大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防止用人失察,提高选人用人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深圳市党政干部任前公示办法》,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处级干部任前公示(以下简称公示)是指经区委研究讨论后,将拟提拔任处级职务及转任处级领导职务人选的有关情况,在一定范围和期限内公布,接受广大干部群众的监督。
第三条 除特殊岗位外,拟提拔任处级职务及转任处级领导职务人选,应列为公示对象。
第四条 公示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区委研究确定拟任人选后,由区委组织部发布公示;
(二)区委组织部受理干部群众意见;
(三)调查核实问题;
(四)区委根据调查结果决定是否任用。
第五条 公示在本区范围内进行,采取张榜公布或在本区电子新闻媒体公布等形式。
易地交流拟提拔任处级职务及转任处级领导职务的人选,一般还应在原工作单位进行公示。
第六条 公示内容应包括公示对象的姓名、性别、籍贯、出生年月、参加工作年月、政治面貌、文化程度、现任职务、拟任职务等情况,以及受理部门的联系电话、信箱设置地点等,同时应提倡反映情况者提供真实姓名、联系电话等。
第七条 公示受理期一般为7天。
第八条 对公示期间个人和单位反映的有关情况和问题应认真调查核实。调查核实一般由区委组织部负责,对涉嫌违纪违法的重大问题,会同或移交区纪委(监察局)查处。
一般只受理署名意见或当面反映的意见,对内容具体、线索清楚的匿名反映,也要认真核实。
第九条 调查结果应向反映人或单位反馈。
第十条 对反映人或单位的情况要严格保密,以保护反映人或单位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如有必要,应向拟任人选了解核实有关情况。拟任人选应实事求是地陈述有关情况。
拟任人选对所调查情况享有申诉权,有关部门必须认真听取其申诉意见。
第十二条 调查结果按以下四种情况处理:
(一)所反映问题不存在的,按规定办理任用手续;
(二)对存在一般性问题不影响任职的,按规定办理任用手续,同时向干部指出存在的问题;
(三)对反映有违纪违法问题,但一时难以查实的,一般应在一个月内向区委报告调查情况,由区委作出进一步调查、暂缓或直接办理任职手续的决定;
(四)对确有足以影响任职问题的,报区委复议不予任用。
第十三条 科级干部任前公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