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田区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暂行规定

 

 

福田区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以下简称《公务员法》)、《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干部任用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参照《深圳市市管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程序暂行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处级干部是指由委管理的街道、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正级干部
第三条 本暂行规定所称选拔任用,是指提拔任职(包括提拔职务和提拔职级)、非领导职务提任领导职务。
第四条 处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必须严格依照《公务员法》、《干部任用条例》关于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等规定程序进行。
 
 民主推荐
 
第五条 选拔任用处级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两者均须进行。同一职位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六条 民主推荐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由区委组织部组织,按下列程序进行:
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名册提出有关要求;
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
(三)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七条 选拔任用处级干部,职位较多时,可以在全区范围内进行民主推荐。个别选拔任用,在本单位进行民主推荐。
第八条 在全区范围内进行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区领导、副局级以上干部;
(二)全区正、副处级实职领导干部;
(三)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第九条 在本单位进行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本单位领导成员;
(二)本单位中层干部、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
(三)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单位全体在编人数少于20人由全体在编人员参加。
第十条 参加民主推荐的人数必须达到应参加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十一条 个人可以向区委推荐选拔任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并署名,经区委组织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二条 区委、区政府工作部门及街道个别特殊需要的选拔任用人选,可以由区委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确定考察对象
 
第十三条 区委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将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得票多少划线取人。一般得票较多者,方可列为考察对象;得票较少者,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四条 个别选拔任用,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组织考察
 
第十五条 确定考察对象后,由区委组织部组织进行考察。
第十六条 考察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和不同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 注重考察工作实绩。
第十七条 考察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明确具体考察标准;
(二)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
(四)采取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分别同考察对象面谈,征求分管区领导和区纪委(监察局)、计生局、检察院等单位意见,并采取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五)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考察意见,向区委组织部汇报。
第十八条 民主测评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中层干部、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
(三)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全体在编人数少于20人由全体在编人员参加。
第十九条 个别谈话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中层实职干部、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
(三)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全体在编人数少于20人可以由全体在编人员参加。
 
 酝酿
 
第二十条 拟任人选按下列程序充分酝酿:
(一)征求分管领导的意见;
(二)征求协管单位的意见;
(三)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征求区委统战部和有关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的意见
(四)区委组织部根据考察意见提出任用建议方案,经区委组织部部长办公会研究后,报区委书记办公会酝酿。
 
 讨论决定
 
第二十一条 区委常委会集体讨论,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作出任免决定
第二十二条 区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
第二十三条 区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区委组织部部长或委托副部长汇报选拔任用方案及相关情况;
(二)参加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无记名投票表决,以应到会区委常委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当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会后应及时查清避免久拖不决。
第二十四条 街道正职人选,由区委常委会提名,区委全委会审议,进行无记名投票表决。
区委全委会闭会期间由区委组织部书面征求区委员的意见,对获得区委委员超过半数同意的任职人选提交区委常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
第二十五条 区委常委会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须经应到会区委常委超过半数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七章 任职
 
第二十六条 对选拔任用的处级干部实行任前公示制度,公示期一般为七天。
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公示结果影响任职的呈报区委常委会讨论决定
第二十七条 除选举产生外,对选拔任用的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干部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
试用期满经考核不胜任的,免去现任职务,另行安排工作。
第二十八条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一般由区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也可进行集体谈话。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处级干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工作暂行规定〉等五个法规文件的通知》(中办发[2004]13号)和《关于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公开选拔党政领导干部暂行规定〉等五个法规文件有关问题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深组通[2004]84号)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第三十条 本暂行规定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之日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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