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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处级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工作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干部队伍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建立科学规范的处级领导班子后备干部(以下简称后备干部)工作制度,培养造就一支能够担当重任、经得起风浪考验、年轻优秀、有发展潜力的后备干部队伍,加强我区处级领导班子建设,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党政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工作规定》(中办发[2003]30号)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后备干部队伍应当素质优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
第三条 后备干部工作必须坚持《条例》规定的有关原则,还应当做到:
(一)注重发展潜力,重视培养提高;
(二)坚持备用结合,实行动态管理;
(三)服从工作大局,统一调配使用。
第四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下列后备干部:
区委、区人大、区政府、区政协、区纪委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领导班子后备干部;区人民法院、区人民检察院的领导班子(不含正职)后备干部;各街道领导班子后备干部。
第二章 条件和资格
第五条 后备干部应当具备《条例》规定的基本条件。
第六条 后备干部还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正处级后备干部,一般应当是副处级干部;特别优秀、发展潜力大的正科级干部,也可以列为正处级后备干部。
(二)副处级后备干部,一般应当是正科级干部;特别优秀、发展潜力大的副科级干部,也可以列为副处级后备干部。
第三章 数量和结构
第七条 区直部、委、办、局领导班子后备干部确定1-2名,街道领导班子后备干部确定2-4名。情况特殊的单位,经区委组织部同意,其比例可以灵活掌握。
第八条 后备干部队伍应当形成合理结构:
(一)正职后备干部一般应当以45岁以下的干部为主体,35岁以下的干部要有一定数量;副职的后备干部一般应当以40岁以下的干部为主体,30岁以下的干部要有一定数量。保持合理的年龄结构,注重培养年轻干部。
(二)后备干部队伍中,条件比较成熟、近期可提拔人选,一般不少于同级后备干部总数的三分之一。
(三)后备干部队伍中女干部的比例应当不少于20%。根据工作需要,后备干部队伍中应当有适当数量的非中共党员干部。
(四)后备干部队伍应当形成合理的专业和知识结构。
(五)后备干部人选原则上要以全日制本科以上文化程度为主,其中要有一批具有研究生学历及硕士、博士学位的人选。
第四章 选 拔
第九条 选拔后备干部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正处级后备干部,由区委组织部在一定范围内听取意见的基础上,参考全区处级干部民主推荐的情况,提出建议人选名单,报区委研究。
(二)副处级后备干部,由区委组织部根据民主推荐情况和班子结构要求,提出建议名单,报区委研究。
(三)后备干部名单以适当形式向所在单位领导班子反馈。
第十条 选拔后备干部必须按照规定的资格、条件严格把关。要全面考察建议人选的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工作实绩、发展潜力,注意了解其熟悉领域和主要专长。
第十一条 选拔后备干部应当充分发扬民主,广开推荐渠道,扩大选人视野。
第十二条 选拔后备干部工作可以单独进行,也可以结合领导班子换届、调整工作一并进行。在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中暂时不能提拔使用的优秀年轻干部,如符合后备干部条件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列入相应的后备干部名单。
第十三条 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时在女干部和非中共党员干部中定向选拔后备干部。
第五章 培 养
第十四条 后备干部选定后,要确定培养方向,制定培养计划,落实培养措施。
第十五条 培养后备干部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全面提高素质。坚持把提高思想政治素质摆在首位,着重加强党性修养、理论学习和实践锻炼,提高科学判断形势的能力、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依法执政的能力、总揽全局的能力、抓工作落实的能力。要重点做好处级正职和条件比较成熟、近期可提拔使用的后备干部的培养工作。
第十六条 对后备干部应当进行较为系统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的培训;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培训;政治、经济、科技、法律、历史和其他相关知识的培训。
应当根据不同类别、不同层次后备干部的特点和干部本人的实际情况,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培训。主要采取以下形式:选送到党校、行政院校和高等院校学习深造;组织到经济欠发达地区、革命老区或国内先进地区、国外(境外)考察和培训;组织对改革发展稳定中的实际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或理论研讨。
后备干部在党校、行政院校或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训机构的培训时间,5年内累计不得少于3个月。
第十七条 加强后备干部的实践锻炼。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主要采取以下形式:实行岗位轮换,安排分管常务工作或担任其他与培养方向相关的重要职务;分配急、难、险、重的工作任务,选派到信访部门、社区挂职锻炼;选调到上级党政机关挂职、任职等。
第六章 管 理
第十八条 建立后备干部档案。后备干部档案的主要内容包括:后备干部简要情况登记表、考察材料及培养方案、民主推荐情况、民主测评情况、考核情况、培养和奖惩情况等。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后备干部档案实行统一管理。建立后备干部管理信息系统,实现管理工作的信息化、科学化。
第十九条 后备干部队伍数量和结构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调整充实。
后备干部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调整出后备干部名单:
(一)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洁自律等方面发现问题,不宜提拔使用;
(二)工作失职,造成较大损失或不良影响;
(三)工作实绩不突出,发展潜力不大;
(四)年度考核基本称职或不称职;
(五)作风不实,威信不高,群众意见较大;
(六)由于健康原因,不能担负繁重工作任务;
(七)年龄偏大;
(八)因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作为后备干部。
各单位要及时上报后备干部的考核、职务变动以及奖惩等情况;区委组织部要及时考察并向区委汇报。
第二十条 后备干部因工作需要在区内调动时,按照后备干部选拔程序重新研究是否列为后备干部。
第七章 任 用
第二十一条 对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各方面条件比较成熟的后备干部,根据工作需要,予以任用。区委根据处级领导班子建设的需要,在各街道和区直机关、事业单位之间统一调配使用后备干部,优化后备干部资源配置。
第二十二条 处级领导班子成员一般优先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第二十三条 在开展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时,鼓励和支持后备干部参加,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后备干部。
第八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四条 区委要把后备干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不定期听取后备干部工作的汇报,研究解决后备干部工作中的问题,把培养选拔后备干部工作的情况作为加强处级领导班子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管理工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区委组织部负责。
实行干部双重管理的单位,其后备干部的管理与干部管理权限一致。
第二十六条 后备干部工作必须严格执行《条例》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的纪律规定。
第二十七条 要严格控制后备干部名单及有关材料的知情、参与范围,做好保密工作。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由区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