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区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区处级干部因私
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福组通[2006]8号)
 
各街道党工委,区直各处以上单位:
近年来,我区干部因公、因私出国(境)次数日益增多。从总体上看,各单位在遵守出国(境)政审有关规定方面是好的,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少数干部出国(境)前不按规定向主管部门报告登记;有的隐瞒身份,甚至以假身份申请出国(境),逃避监督;有的因公出国(境),无明确的考察任务和实质性的考察内容;有的贪图方便,利用因私证照出国(境)办理因公事宜等。这些问题虽然发生在少数单位和干部身上,但如不认真加以解决,不仅影响到干部出国(境)的有序进行,而且会削弱干部队伍的管理。2005年,区委区政府办公室对我区处级干部的因公出国(境)证照进行了统收统管,取得了较好效果。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区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管理,根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工作人员出国(境)管理工作的通知》(粤纪发[2005]24号)要求,参照我区对处级干部因公出国(境)证照的管理经验,经研究决定,对全区处级干部的因私出国(境)证照实行统一集中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证照实行集中管理
按粤纪发[2005]24号文件规定,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因公、因私出国(境)证照一律不得私自保存。请各单位于3月底前,将本单位处级干部的因私出国(境)证照(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往来港澳通行证”,下同)收齐,送交区委组织部干部监督室集中管理。不能按期交证的,单位需说明理由,对于无故逾期或拒不交证的,区委组织部将通报公安部门和有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不予办理其出入境手续。
二、因私出国(境)证照领取办法
已上交证照的处级干部,需要因私出国(境)的,请填写“福田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见附件1,后简称“审批表”)和有关申请出国(境)材料,由单位办证人员送区委组织部办理政审手续后,领取证照,并履行登记程序
审批表“区领导意见栏”中,各街道党工委书记、各部委办局“一把手”的须有区委书记或区长的批示,书记或区长不在时,报分管区领导批示;其他处级干部的须有分管区领导的批示(街道办其他处级干部由街道党工委书记签署意见,“区领导意见栏”可不填)。
三、及时履行因私出国(境)证照归还手续
处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返深后,须在15个工作日内将证照交回区委组织部。不能按期交回的,本人需书面说明理由(单位盖章),提交说明前,区委组织部不予办理其出国(境)政审。对于长时间、无故不交回证照的,区委组织部将向单位通报,由所在单位批评教育、限期改正。
四、加强监管,严肃查处违规行为
从今年4月份开始,除新办证照外,凡没有履行因私出国(境)证照上交登记手续的处级干部,区委组织部将不予办理其因私出国(境)政审。新办因私出国(境)证照的处级干部,证照使用完毕后,须及时到区委组织部履行归还手续。各单位、各级领导干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端正态度,加强有关外事纪律和法律法规的学习。凡未经批准擅自出国(境)的,弄虚作假、异地异单位申请办证的,或有其它严重违反外事纪律情况的,一经查实,按照有关党纪、政纪规定,严肃处理。
科级以下(含科级)干部的因公、因私出国(境)证照由各单位负责集中管理,具体办法可参照本通知精神执行。
 
附:福田区国家工作人员因私出国(境)审批表
 
 
中共福田区委组织部
2006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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