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党政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实施办法
深圳市党政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实施办法
           (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2001年4月4日印发,深组通[2001]10号)   
 
第一条 为了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增强选人用人准确性,防止用人失察,提高干部的任职能力,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中发[1995]4号)和有关政策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党政机关,列入和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中除选举产生或人大决定任命之外新提任的副处以上干部和科级领导干部,均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   
第三条 干部任职试用期为一年,从任职通知颁发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 干部在试用期间,履行试用职务的职责,享受相应待遇。   
第五条 试用期间须参加由组织人事部门安排的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   
第六条 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领导干部试用期间的管理和监督职责。组织人事部门要定期联系试用期干部,帮助干部提高对岗位的适应能力和工作水平。   
第七条 干部在试用期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有违纪违法行为,不宜继续试用的,提前结束试用期,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条 试用期满时,进行组织考核。考核采取本人述职、民意测评、单位党委(党组)鉴定和组织考察相结合的办法。   
试用干部本人应总结自己在试用期间履行职责的表现,向单位党委(党组)提交书面述职报告。   
民意测评工作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实施,单位领导的测评由本单位中层以上干部参加,内设处(科)室的领导测评原则上由其本人所在处(科)室的工作人员参加,到会率 80%以上有效。民意测评票有“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三种选项。
单位党委(党组)依据试用干部表现作出鉴定,填写干部试用期鉴定表,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组织人事部。
  民意测评中“不称职”票数低于到会人数三分之一,单位鉴定结论为“胜任”的,组织人事部门不再进行考察谈话,可直接做出考核合格的结论。
 民意测评中“不称职”票数达到或超过到会人数三分之一的,或者单位鉴定“不胜任”的,由组织人事部门组织考察谈话,并依据本人述职情况。单位鉴定结果。民意测评结果和考察谈话情况,做出试用干部的考核结论。   
第九条 干部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办理正式任职手续。试用期计入任职时间。   
第十条 试用考核基本合格,由组织人事部安排提高培训,弥补素质能力缺陷。   
第十一条 干部试用期满,经考核不合格的,按于部管理权限,免去干部的试用职务,按试用前的职级另行安排工作。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十足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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