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党政机关处级干部调任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党政机关处级干部调任管理工作,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发[2002]7号文)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调任是指市党政机关从本市企业、非参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以及市外选调人员担任副处级以上职务。
第三条 调任工作必须遵循从需要出发、先市内后市外、严格考察、择优选调的原则。
第四条 从市外调任干部必须从严掌握。考察选调市外人员前须向组织人事部门呈报并说明理由,经同意后才能进行。
第五条 拟调任人员必须符合以下任职资格条件:
(1)年龄:调任正处级职务的,年龄须在45周岁以下;调任副处级职务的,年龄须在40周岁以下。曾在本市党政机关担任处级职务的干部,因工作需要交流到本部门下属事业单位再调回党政机关任职的,女性年龄可放宽至50周岁,男性年龄可放宽至55周岁。
(2)学历:拟调任人员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
(3)年度考核:拟调任人员属事业单位或市外党政机关工作人员的,须近三年年度考核称职以上。
(4)任职经历:调任一般不提拔任职。从市外党政机关调任的,须在市外党政机关担任同级或上级领导职务;从市内外事业单位调任的,须在原单位任同级或上级领导职务。
第六条 确定调任人选,可根据党政机关职位空缺的实际,采取公开选拔、定向招聘、考察调任等方式进行。实施前应征得市组织人事部门同意。从本单位下属事业单位之外的非国家公务员(含参照管理人员)中调任正副处级职务的,一般应在一定范围内采取公开选拔方式进行。
第七条 采取委任方式调任处级职务的,按以下程序办理调任手续:
(1)用人单位对拟调任人选进行考察,审查其人事档案,征求其上级或同级组织人事、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在一定范围内考察谈话,形成考察材料。
(2)用人单位党委(党组)集体讨论,形成调任意见。
(3)按干部管理权限分别报市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报送材料包括:关于调任的函、《职数卡申请表》、《职数使用卡》、《公务员(或参照管理人员)交流呈报表》(一式2份)、考察材料(一式2份)、原单位现实表现鉴定(一式2份)和政审材料、纪检监察部门审核意见、人事档案及其他有关材料。调任人选若属企事业单位法人代表或主持工作的正副职,须进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
(4)拟调任人选属市外的,凭市组织人事部门签署的核准同意意见,按人才引进有关程序和规定办理人事调动和入户手续。
(5)报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办理入编手续。
(6)办理职务任免手续。填写《干部职务任免审批表》,按管理权限由市组织人事部门签署审批或核准意见。
(7)任免机关发文任命。
第八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在办理调任工作过程中,要坚持原则,严守干部人事纪律,严格把好选人用人关。要按干部管理权限认真做好组织考察工作,并严格审查拟调任人选的人事档案、学历、年龄、任职材料和奖惩情况等有关资料。对弄虚作假、审查不实等违反干部人事纪律而造成不良影响和严重后果的,要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九条 调任人员中,凡未在党政机关或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单位担任同级职务并经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均实行一年试用期。
第十条 市直各党政机关负责按照有关政策文件规定实施处级干部调任的具体工作;市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全市党政机关处级干部的调任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管理,并对各部门拟调任人员予以核准。
第十一条 人大、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人民团体,行政事务机构、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从本市企业和市外调任副处级以上职务,参照本规定执行。
各区可参照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区有关调任工作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中共深圳市委组织部
深 圳 市 人 事 局
2002年11月5日 |